“互联网+”背景下我国药品网络经营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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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维英

北京同仁堂长沙武广药店有限责仼公司 湖南长沙 410000

摘要

电商经济发展下,互联网药品行业随之出现,具有方便快捷、品种丰富、价格低廉的优势,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却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必须加强药品网络经营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是线下实体药品企业,加强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明确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为此,文章以“互联网+”背景下我国药品网络经营特点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现有药品网络经营存在监管问题、经营问题及消费者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发展策略,从而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药品网络经营;问题;发展策略

正文


引言:

在互联网商业化发展下,药品网络交易模式随之兴起,美国1994年首次出现网上药店经营模式,线上药品销售迅猛发展。我国现有药品网络经营中,可分为线上零售自营(京东大药房、阿里健康大药房)、线下实体零售自营电商(老百姓药房、国大药房)、B2B模式(药京采)、O2O模式(叮当快药)。据统计,我国2021年药品为网络销售2234亿元,同比增长40.2%,药品网络销售增速快于实体店。面对药品网络销售规模的快速增长,必须加强经营管理,以便规范药品销售市场。

1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药品网络经营特点

现阶段,药品网络经营不仅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也存在经营者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与商业利益、消费者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能够以去流通化模式,节省药品购买时间,使得消费者能够快捷、方便的获取药品[1]。药品网络经营特点如下:

1.1不受时空限制。以往药店仅能覆盖店面所在地街区,推广业务依靠电源与广告推销。理论上互联网药店能够覆盖全部网购消费者,推广业务依靠网站运营。

1.2虚拟性更强。传统药店消费者买药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可实际接触药品。网络上买药则选药、付款即可,更药品、人员无实际接触,为劣药、假药经营者提供可乘之机[2]。并且,第三方平台审核经营资质不严格,无法对其不间断监督,导致不法经营者通过漏洞、缝隙进入平台,无形中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

1.3成本低。实体药店需支付门店装修费、门店租金、员工工资等,加上中间商多,增加了人工及运输成本。药品网络经营则仅需少量软硬件、网站设立费用及员工工资,缩短流通环节,降低了经营成本。

2“互联网+”背景下我国药品网络经营存在的问题

2.1监管问题

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开展网上售药网下要有实体店。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经营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我国药品网络经营监管中,执行 “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模式,却由于网络经营多存在跨地域情况,使得消费者仅通过网站浏览交易药品,出现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地与消费者所在地分开。加上监管涉及邮政、公安、监管等部门,怎样查处违法行为、各部门怎样配合成为监管执法面临重要问题。并且,部分假劣药品销售案件符合移交行政机关条件,却未能达到立案标准,导致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于采纳、认定假药案件存在偏差,出现案件移送不规范、以罚代刑等问题[3]。此外,监管队伍及技术存在问题,个别地级市未能构建专门监管机构,人才缺少药学、法律、计算机知识,特别是药品网络经营无接触交易,整体产、供、销隐蔽,以往监管方式单一,无法有效查处追溯。监管常规手段收集、保存违规的销售凭证与电子订单较难,一旦修改无法调查取证[4]

2.2经营问题

药品网络经营涉及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两方面。第三方平台中,对于审核网络经营者流于形式,许可证、实名认证、许可范围审核仍有漏洞。《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5]。发现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尽管法律规定平台的审核、准入责任义务,执法部门仍难以对平台进行监管处罚。而经营者方面,由于网络成为不法经营者牟利手段与平台,高额利润与违法成本相比,无法震慑不法经营者,导致其缺乏诚信,无法对其行为进行约束[6]

2.3消费者问题

我国消费者习惯性网购,却缺乏药品经营警觉性,受到保护隐私需求、受教育水平、收入影响,更注重药品网购的便捷性及价格,对药品安全性有所忽视,出现上当受骗情况。还有部分消费者缺乏已学知识,“病急乱投医”,被不法经营者蒙蔽,进而购买假劣药品[7]。此类消费者也欠缺维权意识,对维权途径不熟,进而让非法药品经营者逃脱监管。

3“互联网+”背景下我国药品网络经营的发展策略

3.1加强经营监管

3.1.1建立监管机构

药品网络经营监督时,监管机制要求各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管,由于网络经营存在跨地区情况,无法独自完成任务,要求监管者跨区划限制,方能落实监管要求[8]。为此,可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药品网络监管进行统筹,能够跨地区界限,将济源最大程度集中,打击不法经营者,以规范市场秩序[5]。还要建立法律监管机制,构建以药监部门为主,市场监管部门、通信部门、邮政部门与公安部门配合的机制,确保监管过程中,需要各部门配合时,能够在3工作日内发出协助函,共同配合协作监管。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为例,建立药品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规范,出台移送案件指南,构建联合打击协调办公室,抽取两部门人员进行联合办公[9]。为此,每月可召开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轮流主持,简化线索与案件移交流程,加强假劣药品认定。

3.1.2确定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在药品网络经营中,应当侧重于发布违法药品信息,无论哪种违法行为,必须以违法药品发布为前提,从源头上保证消费者不会就尅出此类药品信息,减少步伐经营者损害[10]。而违法药品信息可利用自动识别技术,抓取识别文字后,匹配后台进行判断。并且,部分药品网络经营利用平台销售,可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借助其数据、信息优势,对不法经营者识别。

3.1.3建立监管平台

药品网络经营监管加强大数据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第三方平台信息共享,构建统一行刑衔接平台与药品监测平台,利用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汇聚、提纯零散数据线索,记录取证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无证经营的信息,作为办案稽查依据与线索。同时,构建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平台,建立信息联系机制,保证网监部门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及时公布违法经营线索,作出未涉刑退回、立案调查等处理[11]。还要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高日常监管与刑行衔接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做到智慧监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3.1.4培养复合人才

我国药品网络监管需要在国家、省市层面均成立执法队伍,配置药学、法律、计算机等人员,保持执法队伍稳定性。还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多方面培训,通过举办技能知识比赛方式,增强执法人员对专业技能的了解。并虚拟非法药品销售场景,引导其根据案例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以此发现非法销售问题。同时,加强人员引进,人员招考过程中,对于人员药学、网络技术及法律能力全面考察,以便建立一支熟悉监管业务、拥有大数据思维的执法队伍[12]

3.2落实主体责任

在药品网络经营中,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设置药品网络经营专业章节,以法律形式确定网络平台审核网络销售资质,实名登记从业人员,确定交易药品信息保存方式、时间等。还要落实平台、药品经营者的责任,例如,药品交易设置消费者须知选项,告知和宣传不良反应、配伍禁忌、用药常识等[13]。此外,监管部门也要对药品网络经营运输、存储进行规范,引导有条件物流企业与医药集团加强合作,构建药品物流体系,实现电子数据可追溯与共享。药品网络经营也要优化退换货政策,及时复核药品订单,检查订单中药品的有效日期、配伍禁忌、变质破损等情况,保证运输、配送药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药品经营职责。也不能忽视对存储、运输等环节人员管理,定期培训用药与药事法规知识,保证药品网络监管各环节与要求相符。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管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具备符合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线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14]

3.3普及药品知识

3.3.1建立投诉平台

药品网络经营中,构建投诉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电话、网络、微信及微博等投诉渠道,强化各平台联动,做到数据共享。为保证消费者能够加强对投诉平台的了解,需做好宣传工作,使其明确维权方法及投诉渠道,便于消费者反映诉求,设置处置、受理时间,根据规定落实投诉机制。同时,建立药品查询服务平台,由药监局查询数据栏,可查询生产企业、药品批准号信息,健全数据库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并且,经营网站要求在首页上设置药品信息查询链接,保证消费者能够通过链接,直接查询药品数据是否符合标准,提高消费者伪劣药品辨识能力[15]

3.3.2建设村居网格员

广大农村与城乡结合部较为偏僻,个别厂房隐蔽,多是假劣药品制作黑窝点,也是监管薄弱地区。为此,偏远地区可采取网络化管理,设置村居网格员,将其熟悉辖区、与民众及时交流优点发挥出来,保证及时掌握辖区房屋用途与情况,排查药品非法生产、存储行为,及时上报,也要配合药品宣传工作[16]。特别加强低收入人群、农村区域宣传教育,培养消费者辨别药品真伪能力,树立维权意识,进而提高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几率。

3.3.3发挥媒体作用

在药品安全监管中,需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新闻媒介与消费者维权、企业自律为辅。而新媒体监督作为广泛监督方式,需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构建曝光平台,将非法药品经营信息及时曝光、发布出来,利用真实案例对消费者进行警示,加强行业自律,形成社会共治局面。

4结论

互联网时代下,我国药品网络经营迅速发展,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却带来一系列非法销售假劣药、处方药问题,不仅对消费者健康与经营者名誉造成影响,也破坏了药品市场秩序。因此,我国药品网络经营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加强经营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普及药品知识的方式,规范药片网络经营市场,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正规、有效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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